韶關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韶關市江西商會。英文名:
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 CEIN SHAO GUAN CITY 簡稱:JXCCSG
第二條 性質
韶關市江西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經濟合作以及區域發展需要,經韶關市市民政局批準設立,自愿發起組織的,由在韶關市的江西籍人士企業組成的以促進本會企業發展和贛韶二地經貿合作為目的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承認《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堅持“服務會員、發展經濟、互利互贏、奉獻社會”的宗旨,以服務會員為主要業務,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推動粵贛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為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動平臺。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共韶關市江西商會支委會,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商會領導班子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商會黨組織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對商會重要事項決策等提出意見,使黨建、會建工作相互促進。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聯為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韶關市。
第七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芙蓉北路74號鴻;▓@F棟二層5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業務范圍:
(一)為會員提供綜合平臺,實現資訊與資源共享。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促進合作交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宣傳粵贛兩地投資環境,促進兩地建立更加緊密的經貿合作關系和文化交流,為兩地經濟、文化繁榮與發展作出貢獻。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為企業排憂解難,提供培訓,依法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向黨和政府反映企業合理訴求。
(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五)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及時了解國家以及粵贛兩地政府頒布的最新法規、政策,并參與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和規則,樹立和發揚“信守承諾”和“守法經營”的良好從業道德;
(六)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提供招商、投資、技術、商品等信息和品牌推廣、法律、會計、投資、仲裁、咨詢等服務。
(七)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在積極參與韶關經濟發展前提下,特別為促進江西發展,為江西革命老區、邊遠地區鄉村振興,支教、助殘、助學、改善鄉村公共衛生基礎條件、保護和發掘珍貴的蘇區和民族文化遺產等公益事業服務。
(八)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創建和諧商會。
(九)創辦本商會網站、電子雜志、編發紙質的通訊會刊與宣傳品,為兩地投資招商、會員創業、建設學習性商會。
(十)接受兩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承接政府向社會購買的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韶關市江西商會的會員為企業會員。由江西籍人士在廣東省韶關市投資興辦,經廣東省或廣東省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法人單位自愿參加組成。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也可經理事會批準、吸納一些在學術上有創見的專家、學者、有識之士成為本會特邀專家(非會員身份),組成各類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為本會內設機構,以便為商會開展工作,為會員學習、創業、維權,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持有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五)近三年無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分管會員發展的常務副會長審核通過;
(四)頒發會員牌匾;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六)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七)對本會工作及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榮譽會長。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一)本會終身名譽會長為商會創會會長,名譽會長為曾為商會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
(二)本會顧問為黨政機關已退休(具體退休年限以黨和政府政策規定為準)副處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和相當于工程師技術職務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
(三)本會榮譽會長為在本會任職副會長以上職務滿三年和社會上贛籍優秀企業家和知名人士。
第十六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5萬元/年
副會長、監事長單位:3萬元/年
理事、監事單位:1萬元/年
會員單位:0.2萬元/年
根據本會發展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的原則下,會費可減半征收或免繳,減半征收或免繳的期限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和決議,損害本會名譽和行為,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嚴重觸犯刑律,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取消其會籍,提交會員大會表決追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匾。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或因本章程第十四條被開除會籍者,不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所繳會費一律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收繳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八)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九)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宜。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
商會根據實際情況產生會員代表,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和部分會員組成,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全體會員民主推選產生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屆滿后須重新推選。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選舉辦法:
本會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主持,所有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決定推薦,交由下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被選舉人需獲得到會人數三分之二選票方為當選。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人數需超過三之二。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以確認選舉的合法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聘制)、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聘任和罷免名(榮)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
(四)決定商會具體工作業務;
(五)制定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表決商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并領導其開展工作;
(七)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各主要下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商會章程規定的理事會職權。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人員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會長辦公會每兩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兩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工商聯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至兩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本會設執行會長職務,由會長提名在常務副會長中選舉,并且在會長作出的分工范圍內為商會服務。會長因故不能履行會長責任時,可授權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代行使會長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決定本會聘用制工作人員薪酬待遇、批準本會財務預算內支出。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接受并完成會長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項;
會長較長時間不能行使職權時,行使會長職權;
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議、會員大會;
貫徹執行商會會議決議;
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采用選聘制,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在同一企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出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的變更、增補由商會制定專項制度予以規定,按制度辦理。在屆中的變更,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且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廣東省內工作或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市工商聯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 未經本會批準或授權,本會會員私自組織活動與本會無關,一律視為個體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根據本會的實際,成立中共韶關市江西商會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黨支部書記參與商會理事會的決策,并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海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內部管理(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由本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商會財務制度,嚴格按制度執行。商會的重大經費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
由商會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十條 本會設立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制度。包括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工作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序,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因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等。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完成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于2022年1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